北京市2010年第17号公告 北京市公安局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工作的通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12-20
摘要:印章刻制完成后,申请刻制单位应在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的印鉴留存卡上加盖印鉴,由印章刻制企业扫描上传至公安机关存档,印鉴留存卡原件由申请刻制印章单位自行妥善保管。

北京市公安局 市编办 市民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工商局 市质监局 市银监局 市海关关于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工作的通告

2010年第17号                2010-12-20

  为全面提升我市印章管理水平,防范和打击非法刻制、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有效保护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良好稳定的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自今年5月20日以来,北京市公安局在全市十六个区县陆续推行了新型防伪印章。为保证新型防伪印章推行工作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印章管理,现就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委、人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政协、司法机关、军事单位、民主党派、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宗教团体以及其他组织需要刻制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报关章、发票专用章和其他业务专用章以及内设机构章等印章的,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印章刻制企业刻制(印章刻制企业名单公布于北京市公安局网站《网上公示》栏目)。

  二、全市行政区域内新刻制的上述印章应为新型防伪印章。

  三、新型防伪印章具有编码防伪功能,每枚印章章面上均按照国家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要求,刻制13位印章编码,可拨打“62078951、62078952”印章信息电话语音查询热线,查询印章是否经公安机关审批备案。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宗教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刻制新型防伪印章时,必须在章面上刻制印章编码;各级党委、人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政协、司法机关、民主党派刻制新型防伪印章时,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自行选择是否在章面上刻制印章编码;钢印不需刻制印章编码。

  四、新型防伪印章具有芯片防伪功能,每枚印章章体内均植入载有相关审批和刻制信息的加密电子芯片。

  五、为防范伪造印章,使印章章面变形率满足印章鉴定工作需要,新型防伪印章章面要使用硬质材料。

  六、印章刻制完成后,申请刻制单位应在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的印鉴留存卡上加盖印鉴,由印章刻制企业扫描上传至公安机关存档,印鉴留存卡原件由申请刻制印章单位自行妥善保管。

  七、发票专用章规格统一更换为长轴4厘米、短轴3厘米的椭圆形新型防伪印章,新规格的发票专用章必须在2011年2月1日前换刻完毕。自2011年2月1日起,用票单位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上必须套印新型防伪发票专用章,纳税人在购买发票时须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出具并留存新型防伪发票专用章印模。请各有关单位提前到原审批公安机关办理换刻手续。

  八、为防范伪造印章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各单位的合法权益,提倡各单位积极换刻新型防伪印章。需换刻印章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和旧章到原审批公安机关办理换刻审批手续。

  九、全市各印章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印章应当指定专人监管,专柜存放,严格用印审批手续,确保用印安全。

  十、严格禁止非法刻制印章和伪造印章。如发现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印章刻制业务,以及未经公安机关审批非法刻制印章和伪造印章等行为的,应及时拨打市公安局举报电话62366065举报。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刻制、伪造印章及利用非法刻制、伪造印章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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