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昆国税函[2013]372号 2013-10-10 各分、区、县(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以及省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要求,凡一次性备案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期限在两年及以上的企业,从优惠执行期第二年起,要进行减免资格条件的年度审核。为统一和规范我市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税务机关一次性备案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期限在两年及以上的,在优惠期限内主管税务机关需对减免优惠条件进行年度审核。 二、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汇算清缴期间内组织开展年审工作,年审企业应在每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年度审核表》(见附件)和证明减免条件或情况的主要资料要件。年审资料要件根据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省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资料要件要求提供。 三、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年审备案工作按照《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确认、备案管理问题的公告》(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要求执行,年审表格统一使用2012年第10号公告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备案申请表》。 四、主管税务机关年审工作依据税收政策和省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对应的年审要求进行。税源管理部门初审后提交税政部门进行复审,年审结果需经主管税务机关集体讨论后做出。年审结论原则上应在受理企业年审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 五、凡需年审以外的其他备案类减免优惠,均实行一年一备案制度。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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