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试点企业填报《税负变化表》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1-26
摘要:我市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混业经营纳税人)按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一并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税负变化表》及附列资料。由于涉及申报系统调整和纳税人填报辅导,试点企业10月、11月份《税负变动表》请于12月1日至15日期间纳税申报时一并分月完成上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试点企业填报《税负变化表》的通知

尊敬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为了及时掌握和分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情况,省财税部门研究制定了《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以下简称《税负变化表》),作为对税负上升企业给予财政资金扶持和“营改增”效应分析的重要依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混业经营纳税人)按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一并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税负变化表》及附列资料。由于涉及申报系统调整和纳税人填报辅导,试点企业10月、11月份《税负变动表》请于12月1日至15日期间纳税申报时一并分月完成上报。

  二、我市纳入“营改增”范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不要求填报《税负变化表》。但因“营改增”而税负上升的小规模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经核实后,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填报《税负变化表》。

  三、对于混业经营的纳税人,《税负变化表》(及附列资料)只反映“营改增”项目的情况,非“营改增”的增值税项目情况不在本表中反映。具体填报规则详见《填报说明》。

  四、《税负变化表》及附列资料部分内容较复杂,为保证纳税人准确、完整填报,使《税负变化表》对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和试点效应分析起到应有的作用,各主管国税机关将对一般纳税人组织专题辅导。纳税人在填报时如有疑问,请联系主管国税机关或拨打12366热线电话咨询。

  附件:苏财税[2012]45号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表的通知(含表式及填报说明)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2年11月26日

  相关附件:税负变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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