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税务系统信用信息归集交换与联合惩戒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3-03
摘要:取得工商部门信息后,征收管理处及时分发至主管税务机关,与核心征管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比对,对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稽查局将工商部门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相关信息列入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加强税务系统信用信息归集交换与联合惩戒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加强税务系统信用信息归集交换与联合惩戒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税务系统信用信息归集管理与共享交换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5]19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5]625号,以下简称:合作备忘录)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部门间的信用信息共享与交换,建立和完善市场监管领域内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构建失信市场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体系,营造良好市场信用环境,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二、组织领导

  《加强税务系统信用信息归集交换与联合惩戒工作的实施方案》工作在省局统一领导下进行,实行“省局统一领导,纳服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共管,各级税务机关各负其责,全员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省局成立纳税信用信息建设领导小组,由征收管理处、办公室、法规处、国际税务处、纳税服务处、稽查局、科技信息处等部门为成员,负责纳税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和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指导、督办和总结等工作,各地也要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工作机制,确保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三、工作职责

  (一)协同监管措施

  1.《合作备忘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

  项目内容: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含行政登记)的,由税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部门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责任部门:征收管理部门

  项目规范:明确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具体执行标准,建立信息收集和审核机制,定期确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名单,并向工商部门反馈。鼓励各地积极推动将非正常户信息与工商部门共享,由工商部门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录,以实现联合监管。

  2.《合作备忘录》第三条第三款第四项

  项目内容:向银行、税务、海关部门提供核准外国企业注销信息(《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责任部门:国际税务部门

  项目规范:取得工商部门信息后,及时分发至主管税务机关,作为重要的第三方信息,加强对注销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业的后续监管。

  3.《合作备忘录》第三条第三款第十四项

  项目内容:向税务部门定期通报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信息(《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责任部门:征收管理部门、稽查部门

  项目规范:取得工商部门信息后,征收管理处及时分发至主管税务机关,与核心征管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比对,对异常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稽查局将工商部门的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相关信息列入税务稽查异常对象名录库。

  4.《合作备忘录》第三条第三款

  项目内容:各部门办理本领域内行政审批时,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明确将企业诚信状况或无违法记录作为审批条件的,应将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公示的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责任部门:法规部门

  项目规范: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明确将税务行政相对人纳税信用状况或者无违法记录作为税务行政审批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将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公示的信息作为重要参考,推动将申请人良好的信用状况作为税务行政审批的必备条件,加强税务行政审批监管和服务。

  (二)联合惩戒措施

  5.《合作备忘录》第四条第十八款

  项目内容:除上述第(一)至(十七)项规定的惩戒措施外,本备忘录签署各部门依据本领域内法律法规规章正在实施的,针对未年检企业的限制、禁入和其他惩戒措施,应适用于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当事人。

  责任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落实要规范: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当事人不得评为纳税信用A级。

  (三)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工作

  6.编制信用信息目录

  项目内容:相关部门梳理本部门业务领域信用信息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政务信用信息,编制本部门信用信息目录(附件1)。征收管理处梳理对外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需求,编制本单位信用信息共享需求目录(附件2)。纳税服务处归集整理本单位信用信息目录和信用信息共享需求目录,经省局领导审定后报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备案。

  责任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征收管理部门。

  项目规范:明确各类信用信息的数据来源、数据口径、更新频率和公开共享范围等内容,相关部门对向外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内容有争议的,由纳税服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商,并报区局领导审定。

  7.信用信息归集整理

  项目内容:相关部门按照本单位信用信息目录和更新频率要求,定期归集整理本部门产生和掌握的相关主体信用信息,并提交纳税服务部门。

  责任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项目规范:相关部门应及时、准确的将部门确认后的信用信息提交纳税服务处。

  8.信用信息审核

  项目内容:纳税服务处负责汇总审核各部门提交的信用信息,经局领导审定后,由信息技术部门进行数据加工整理,形成本单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责任部门:纳税服务部门、科技信息部门。

  项目规范:纳税服务部门要加大审核把关力度,对相关部门提交的信用信息要严格审核。

  9.信用信息推送

  项目内容:纳税服务处负责将局领导审定后的信用信息推送至政府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政务信用信息公开方面,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政策法规处、稽查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归集、审核,纳税服务部门负责信息汇总,办公室负责在税务网站公开和向政府信用网站推送。

  责任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办公室、科技信息部门。

  项目规范:纳税服务处加强与地方政府的联系沟通,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计划,及时依规的向政府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税务信用信息,并将实施情况及时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10.信用信息归档备案

  项目内容: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建立本单位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档案,并按照对外提供数据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责任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项目规范:按照推送和取得方式完整、有序的保存信用信息交换资料。

  11.信用信息获取应用

  项目内容:科技信息处从政府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获取外部门信用信息,纳税服务、征收管理处以及相关部门分别按照外部门信用信息应用和外部信息交换相关规定处理应用。

  责任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征收管理部门、科技信息部门。

  项目规范:加强对外部信用信息的重视,及时、按需的利用外部信用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

  各地要进一步深化对征管规范化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统一组织领导,成立工作机构,明确相关责任人员,同时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既分工负责,又统筹协调,共同抓好具体工作的组织落实。

  (二)加强审核,认真实施

  加强对社会共享信息的审核把关。各处室要加大审核把关力度,特别是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双公示”信息,应严格审核流程、统一公开标准,按照“谁产生、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公正、公平进行公开,确保公开信息及时、准确。

  (三)加强保密,务求合规

  严格执行涉税信息保密规定。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工作秘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12]1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文件要求,依法依规开展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工作,防止出现泄露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宣传,关注成效

  通过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方式交换数据、共享信息,按照本办法所列的方式和规程,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联合惩戒。同时,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及时掌握惩戒措施落实情况、搜集典型案例、总结亮点成效,充分利用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渠道,做好宣传报道,形成正面激励和反面警示的双向合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6-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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