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发[2005]15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政策的通知[部分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8-08
摘要: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工作协作制度》和《国税、地税部门加强协作的重点工作》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政策的通知[部分失效]

苏地税发[2005]151号             2005-08-08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中关于申报缴纳期限内容失效。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常熟市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工作协作制度》和《国税、地税部门加强协作的重点工作》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后,其城市维护建设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按国税机关正常审核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上注明的“免抵税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建议调整通知》上注明的免抵税额、国税机关审核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补征税通知单》上注明的“应补增值税”税额确定,申报缴纳期限为国税部门审核批准的次月10日(含10日,遇节假日顺延)之前。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

标签: 制造业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