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函[2017]65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20172139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4-20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第一款“幼儿园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十二五期间(2011年-2015年),幼儿园不区分“营利”和“非营利”,不区分“民办”和“非民办”性质,幼儿园取得的育养服务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20172139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闽地税函[2017]65号        2017-04-20

省教育厅:

  《关于加快发展普惠性幼儿园的建议》(20172139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现有惠及幼儿园的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八条第一款“幼儿园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十二五期间(2011年-2015年),幼儿园不区分“营利”和“非营利”,不区分“民办”和“非民办”性质,幼儿园取得的育养服务收入可按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政策。幼儿园取得的不属于育养服务的其他收入则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经财政、税务部门联合认定取得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后,取得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它收入均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营改增后涵盖幼儿园等教育业的相关税费管征说明

  根据国务院部署,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教育业已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营改增后幼儿园的税收政策问题以国税部门答复为准。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郑孝真

  联系人:章志刚

  联系电话:0591-87980051,18059101765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20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