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如何纳税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 时间:2022-03-05
摘要: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14条要求,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

民办幼儿园如何纳税

  一、耕地占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幼儿园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七条规定,免税的幼儿园,具体范围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幼儿园内专门用于幼儿保育、教育的场所。

  二、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三、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的规定,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适用6%税率缴纳增值税。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四、房产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的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14条要求,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

  五、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14条要求,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幼儿园虽不属于企业,但也是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经认定符合下列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因此,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民办幼儿园,取得除上述以外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比如收取的学费收入(保教费),无论是民办幼儿园,还是公立幼儿园,都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畴。但对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纪宏奎


房地产企业受让土地配建幼儿园是否免契税

  房地产企业以招投标形式中标的土地,其中有一小部分土地规划部门规定用于配套建设小学校和幼儿园。用于配套建设小学校和幼儿园用地是否缴纳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三条规定: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限于上述三类单位中依法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的非营利法人和非营利组织。其中:1.学校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院校。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土地、房屋用途具体如下:2.用于教学的,限于教室(教学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

  因此,房地产企业除非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了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的,并且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土地部分,免征契税。否则其承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土地权属的全部缴纳契税,不应扣除用于配建学校、幼儿园的用地。其次,如果是房地产企业将房产租赁给非营利性学校或幼儿园用于教学,因为契税纳税主体为房地产企业,因此也不能享受契税减免。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刘小玲  2022.06.16



  2008年12月的解析——

配套建设小学和幼儿园用地交契税吗?

  房地产企业以招投标形式中标的土地,其中有一小部分土地规划部门规定用于配套建设小学校和幼儿园,请问所受让的土地是全部缴契税,还是扣除用于修建学校、幼儿园用地后的土地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

  因此,我们理解上述房地产企业如果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了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的,并且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土地部分,免征契税。否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就其承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土地权属的全部,缴纳契税,不应扣除用于修建学校、幼儿园的用地。

  来源:安徽税务网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