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12-31
摘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继续维持12%,缴费基数的下限继续按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若国家和省里有新要求,再另行调整政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调整为7%,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调整为3%,调整后参保人员待遇不变。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

各缴费单位: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厦府[2019]426号)文件要求,2020年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费政策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继续维持12%,缴费基数的下限继续按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若国家和省里有新要求,再另行调整政策。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调整为7%,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调整为3%,调整后参保人员待遇不变。

  (三)工伤保险费率以国家规定的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

  (四)失业保险单位缴交部分的费率继续维持0.5%,本市人员个人缴交部分的费率继续维持0.5%,外来员工不缴纳。

  二、政策执行时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政策执行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三、其他说明

  无需缴费单位申请,税务部门将依据政策生成各单位应缴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9年12月31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