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函[2017]18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报受理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3-29
摘要: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上述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对申请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录入信息等内容进行核查。对发现纳税人不符合减征条件的,及时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报受理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沪地税函〔2017〕18号                 2017-03-29

各区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沪财发〔2017〕1号)的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报受理事项操作规程(试行)》,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docx

  2.上海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情况汇总表(2016年度).xlsx

  3.上海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请表(自行申报纳税人专用).xls

  4.上海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请表(扣缴义务人专用).xls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3月29日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报受理事项操作规程(试行) 

  事项名称: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报受理事项操作规程 (试行) (备案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继续实行劳动所得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沪财发〔2017〕1号)。

  分局工作要求:

  一、受理资料

  1.《上海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请表(扣缴义务人专用)》(附件1)或《上海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申请表(自行申报纳税人专用)》(附件2);

  2.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3.经国家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和民政部门认定出具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工作期限

  当场办结。

  三、工作流程

  1. 各税务分局窗口受理。

  2. 审核委托扣缴义务人申报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适用对象、范围和条件是否符合文件规定,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扣缴义务人专用或自行申报纳税人专用的申请表是否按填表说明要求填写完整清晰。

  3. 按照金税三期系统要求完成信息采集和录入。

  4. 打印系统内生成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样式)》(附件3),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5. 打印系统内生成的《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样式)》(附件4),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后与税务事项通知书一并交还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

  四、对有下列情形的纳税人,可在缴清年度应纳税款后的三个月内,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退税申请:

  1.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超过规定减征定额,但实际减征税款不足减征定额的,其未享受足的定额减征税款部分予以退还;

  2. 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不足规定减征定额,其实际已缴的税款予以退还。

  自行申报的纳税人办理退税申请的,应提供《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和《税收完税证明》。

  实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办法的,应提供《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税收完税证明》。

  五、后续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上述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对申请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定额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录入信息等内容进行核查。对发现纳税人不符合减征条件的,及时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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