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地税发[2000]74号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3-30
摘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鄂地税发[2000]74号              2001-03-30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精神,积极支持宣传文化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我省宣传文化事业发展,根据《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宣传文化单位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纳税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一)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三)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四)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方面的捐赠。

  三、各地要认真执行政策,严格审核把关,切实抓好检查落实工作,推动宣传文化事业健康发展。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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