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函[2003]527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2-28
摘要:各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加强管理。对不按规定使用出口发票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事宜;对不按规定使用出口发票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查处。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国税函[2003]527号             2003-12-28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出口企业的财务监督,如实反映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就出口发票的使用问题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从目前情况看,全省各地税务机关对出口发票的印制、使用管理仍存在较大差异,有的还存在许多问题。为此,省局决定统一全省出口发票样式,加大对出口发票的管理力度。现就出口发票的使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口发票的使用

  辽宁省境内企业(包括内资、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在从事货物出口业务时,必须使用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辽宁省XX市出口专用发票》(见附件)。对使用统一的出口发票确实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经市级普通发票管理部门批准,可为其印制衔头出口发票。

  严禁企业出口货物时开具自制发票从事经营活动。

  二、出口发票印制规定

  出口发票分为电脑版和手写版两种(式样相同),其中电脑版发票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手写版发票使用干式复写纸印制。

  三、出口发票的启用时间

  全省统一的《辽宁省XX市出口专用发票》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各地已经印制使用的出口发票可继续使用到2004年12月31日止。

  四、做好出口发票的使用管理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对出口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加强管理。对不按规定使用出口发票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事宜;对不按规定使用出口发票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查处。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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