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1-31
摘要: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2年12月25日第九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十条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是自然人股东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以及其它名目收回的货币资产、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款项,以其实际成交价为股权转让价,从中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股权转让对价为实物或采矿权、探矿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的,应当按照取得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但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无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列举的方法核定。

  股权转让对价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

  第十一条 股权计税成本是指自然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自然人股东部分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的,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按转让比例确定。

  转让部分股权的计税成本=全部股权的计税成本×转让比例。

  第十二条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20%。

  第十三条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股权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条 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列举的方法核定。

  第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股权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第十六条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与受让人签订无偿转让股权协议,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过法定公证机关公证的无偿转让股权协议及其相关资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深入分析其无偿转让的合理性与可能性,分析其无偿转让股权是否符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调查自然人股东与受让人的关系,分析其无偿转让的动因,认真核实转让的正当理由,深入调查无偿转让股权的真实性,做好后续管理工作。

  (一)自然人股东将股权赠与供养关系、赡养(抚养)关系、继承关系人的,赠与方与受赠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供养关系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赡养(抚养)关系人,系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继承关系人,系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二)除上述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形外,个人无偿受赠股权的,以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股权价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20%税率,向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赠与合同标明的赠与股权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核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受赠人转让受赠股权的,以其转让受赠股权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股权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股权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核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八条 [条款修订]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以转让人为纳税人,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由受让人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受让人没有扣缴税款或无法扣缴税款的,由转让人向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屋提示——本法规第十八条“由转让人向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修改为“由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转让人追缴税款。”】

  第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应当自完成股权转让的次月15日内向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扣缴的税款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所扣缴的税款。

  申报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或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二)股权转让协议(合同);

  (三)股权转让股东会议决议;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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