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1999]4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9-02-09
摘要: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从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在上市股份公司中试用,上市股份公司较多的地方可选择若干企业作试点。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1999]43号      1999-02-09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从9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在上市股份公司中试用,上市股份公司较多的地方可选择若干企业作试点。

  二、试用“新申报表”的企业9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可在99年4月底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平时预缴所得税时,仍使用原来的申报表。

  三、请各市将确定为试用“新申报表”的企业名单于2月底前报省局企业所得税处。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2月9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