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3]71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1-19
摘要: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减、免、退税的其他事宜,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98号)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减、免、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2]1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3]711号        2003-11-19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材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15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废渣掺兑比例不少于30%,是指掺兑废渣占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生产原料的比例,而不是占产成品的比例。

  二、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减、免、退税的其他事宜,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98号)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减、免、退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2]1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1月1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