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发[2005]255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9-29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江西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五、定期开展日常巡查。主管国税机关要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尤其是要加大对临近起征点业户的巡查力度,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的变化情况。A类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每季至少巡查一次,B类户每半年至少巡查一次,C类户每年至少巡查一次。主管国税机关要将巡查情况分户登记到专门的台账。

  六、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对已办税务登记而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户,要比照征税的固定业户,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发票管理,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个体业户应按规定取得、领购、开具、保管和缴销发票。

  七、几点要求。一是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或未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录入登记信息的,视同漏征漏管。二是主管国税机关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的个体工商户要加强辅导,促使其按规定建立账簿。三是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进行纳税申报,未及时报告与生产经营有关情况的,主管国税机关应责令其改正,并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四是主管国税机关未建立专门台账记录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申报情况,或税源管理部门未定期巡查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经营情况的,按照省局《执法责任制》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附件:

  1.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及经营情况报告表(略)

  2.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管理台账(略)

  3.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巡查情况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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