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1999]4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5-24
摘要: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审批管理,严格掌握审批范围和审批条件。对不符合总机构管理费提取条件的一律不得税前提取管理费;对以前为主管部门提取行政管理费的不能改为集团按总机构提取管理费。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1999]48号        1999-05-24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总机构管理费提取的有关规定

  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加强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审批管理,严格掌握审批范围和审批条件。对不符合总机构管理费提取条件的一律不得税前提取管理费;对以前为主管部门提取行政管理费的不能改为集团按总机构提取管理费。

  二、进一步做好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审批管理工作

  总机构管理费提取实行由地方税务机关每年审批一次制度。凡拟向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总机构,应于每年的7月1日至11月30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按有关文件规定提交申报资料,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报市局按规定权限审批。

  三、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