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辽宁省邮政业发票式样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6]3号 2006-01-09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0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辽宁省邮政局开展邮政业务的需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研究,同意辽宁省邮政系统在开展邮政业务时使用《辽宁省邮政专用发票》(微机版)和《辽宁省邮政业定额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6年1月15日起,辽宁省邮政系统统一使用《辽宁省邮政业专用发票》(微机版)和《辽宁省邮政业定额发票》。 二、《辽宁省邮政业专用发票》(微机版)和《辽宁省邮政业定额发票》,适用于辽宁省邮政系统开展邮政业务收取款项时使用。 三、各市在对邮政系统进行发票管理时,要以《辽宁省邮政业专用发票》(微机版)为主,以《辽宁省邮政业定额发票》为补充,控制《辽宁省邮政业专用发票》(手写版)用量。 四、《辽宁省邮政特快专递服务费定额统一发票》可交叉使用至2006年6月30日,届时,一律作废。 五、《辽宁省邮政业专用发票》(微机版)和《辽宁省邮政业定额发票》套印“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各分支机构按季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发票印制计划。 六、《辽宁省邮政业专用发票》(微机版)发票代码为221XXXX406XX;《辽宁省邮政业定额发票》发票代码为221XXXX4212X. 七、各市局要做好对辽宁省邮政系统的发票印制计划汇总、报送等发票管理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检查和监督发票的使用情况。 附件: 1、《辽宁省邮政业专用发票》(微机版)票样(略) 2、《辽宁省邮政业定额发票》票样(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月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