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税务登记核准有关事项的公告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2013-08-27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税收征管法》的修改,自2013年6月29日起施行。修改后的《税收征管法》取消了对办理税务登记的核准,包括:开立、变更、换证、验证。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各主管地税局应当严格执行修改后的《税收征管法》。不得无正当理由延迟受理,不得增加登记要件。 特此公告。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