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财注规[2018]8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8-10-24
摘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对《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财注规[2018]8号       2018-10-24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实际情况,对《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2.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申报表

湖北省财政厅

2018年10月24日

  附件1.

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加强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注册会计师行业科学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0]4号)《湖北省财政厅关于支持建设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财智服务平台实施意见的通知》(鄂财会发[2018]8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发展资金是省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湖北省内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湖北经济发展,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专项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发展资金支持范围包括:支持湖北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推进注册会计师专业服务市场建设,鼓励会计师事务所转型升级,促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财智服务平台建设,探索行业新业态发展。

  第五条 专项发展资金支持条件及标准:

  (一)会计师事务所做强做大条件。

  根据《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鄂注协发[2015]73号)公布的该年度综合评价结果,进入综合评价排名前3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支持。

  (二)会计师事务所争先创优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当年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表彰;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当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奖励表彰。给予一次性鼓励。

  (三)会计师事务所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条件。

  经规定程序批准,组织形式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会计师事务所,给予一次性鼓励。

  (四)行业新业态发展条件。

  鼓励探索行业新业态发展,创新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品种,促进财智服务业务开展,实现跨界融合和资源共享。每年根据会计服务业务开展情况对自由贸易试验区给予一定专项资金补助。

  补助标准视当年的入选范围、数量变化予以确定,具体金额以当年的公示结果为准。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列为专项发展资金支持对象:

  (一)在湖北省内依法执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三年内因执业行为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的;(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注册会计师三年内因执业质量问题受到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第七条 专项发展资金严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自愿申报财政拨付的流程进行。专项发展资金申报及拨付程序:

  (一)申报。申报单位于每年9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申报材料,具体要求参考省财政厅发布的专项发展资金申报指南。

  (二)资格核实。省财政厅通过查询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等对申报信息进行核实。

  (三)公示。省财政厅于每年10月份将专项发展资金分配结果在湖北省财政厅公众网向社会公开,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省财政厅根据公示结果拨付专项发展资金。

  第八条 获得专项发展资金的单位应将资金主要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创新服务、人才培养、信息化建设、新业态发展等方面的支出,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九条 省财政厅将加强专项发展资金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发展资金的单位,收回专项发展资金,将违法违规主体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2015年发布的《湖北省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鄂财会规[2015]6号)自本办法实行之日起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