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报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的报告 新地税发[2006]23号 2006-02-07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上报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193号)要求,现将我区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报告如下: 新疆区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 (中国居民)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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