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1996]2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基本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2-13
摘要:地税局对新接管过来的地方税纳税人和新开业的地方税纳税人,可先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待后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统一规定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基本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6]29号        1996-02-13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区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桂政办发[1996]25号)的规定,现就税收征管范围调整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的移交问题

  1.各级地税机关对接管过来的业户,应在国税局移交征管业务的同时办理有关征管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的交接工作按如下原则办理:凡只缴纳营业税的业户的档案资料都应交给地税局,只缴纳增值税的征管档案资料仍留在国税局,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交叉业户的征管档案资料的划分办法由县、市两局商定。

  2.对于无法接收征管档案资料或有关资料不齐全的,地税局应责成纳税人提交。

  3.税收征管档案资料包括当年的和历年的征管档案资料。

  4.征管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管理办法,按现行规定办理。

  二、关于税务登记问题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地力税务局对各自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实施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的规定,地税局从1996年3月15日起,应按各发各的证的原则,完全负责起地方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工作。地方税纳税人有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向地税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手续。领取地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的法定义务。

  2.今年内,地税局将对原已管理的地方税纳税人和新接管的地方税纳税人,全部核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具体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确定。请各地作好准备。

  3.地税局对新接管过来的地方税纳税人和新开业的地方税纳税人,可先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待后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的统一规定核发税务登记证件。

  4.地方税纳税人现持有的《地方税纳税人管理证》和其持有的国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均自领取地税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失效。

  三、关于纳税申报和税款征收问题

  1.根据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1996]25号文件规定,一切纳税人缴纳的地方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除外)和教育费附加,均属地税局的征管范围。地税局新接管的地方税纳税人,应自1996年3月15日起,向地税局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2.地方税纳税人在地税局接管前应交未缴或少缴的地方税税款,应自地税局接管之日起,向地税局申报缴纳。

  3.国税局错征、多征的地方税税款,由国税局负责办理退税手续。

  4.地方税纳税人自地税局接管之日起,必须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统一监制的纳税申报表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四、关于发票管理问题

  1.自1996年3月15日起,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所使用的普通发票一律由地税局负责印制、发放和管理。

  2.地方税税纳入,从1996年3月15日起应统一使用地税局监制供应的普通发票,原已向国税局领购的普通发票同时废止使用,个别地方税纳税人按规定时限领用地税局管理的普通发票确有困难的,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酌情延用原已向国税局领购的发票,但延用期最长不能超过1996年4月30日。从1996年5月1日起,全区所有地方税纳税人应统一使用地税局监制供应的普通发票。

  3.地方税纳税人应向所在地地税局申请核发《发票领购簿》,然后凭《发票领购簿》领购普通发票,在申请领购普通发票时,应向地税局报告原向国税局领购的普通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否则,不予办理购票手续,临时需要使用地税局管理的普通发票的地方税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地税局申请填开。

  4.地方税纳税人库存的作废普通发票,应立即按规定程序予以清理、封存、销毁。

  5.地方税纳税人未按规定领购和使用地税局监制供应的普通发票或者继续使用作废普通发票,地税局将按照发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五、关于双定户税款征收问题

  1.对缴纳资源税、营业税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双定户,其应纳税额、应税营业额和应税所得额由地税局负责确定。

  2.对地税机关接管前已由国税局核定的定额,地税局有权进行调整。

  3.双定户的定额调整由市、县地税局决定。市、县地税局可以授权税务分局、所确定。

  六、关于委托代征问题

  1.我区地方税收原则上不委托国税局代征税款,个别地方确有需要委托国税局代征的,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1996]25号文件规定办理。

  2.对地税局接管前,已由国税局委托代征地方税的其他单位,地税局应按照税法规定,重新进行资格审定,重新核发委托代征证书,重新确定委托代征关系。

  七、关于代扣代缴问题对地方税代扣代缴事项,各级地税局应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核发扣缴证书。

  八、关于案件处理问题对地方税纳税人在地税局接管前发生的违反税法行为,应由地税局负责查处,如果原已立案,但未结案的,地税局应与国税局办理案件移交手续,接管有关案件,对于已作出处理决定,但尚未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应由地税局追缴入库。

  九、各地、市、县地税局应及时将地方税务文书、地方税纳税申报表、征管法规汇编及相关文件等征管工作资料、工具分配到基层税务机关,保证征管工作需要。

  十、其他征管事项,按税收征管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现行规定办理。

  十一、各级地税局要加强税收宣传工作,将税收征管范围调整的有关情况公告社会各界人士,特别是要让地方税纳税人了解有关征管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6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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