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函[2009]24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原料生产编织品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5-04
摘要:近据一些地区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反映,《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原料生产编织品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桂国税发〔2005〕97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确定的我区编织品正常平均税负偏高,不符合当前实际和鼓励出口。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原料生产编织品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2009〕240号            2009-05-04


  近据一些地区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反映,《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产品原料生产编织品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桂国税发〔2005〕97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确定的我区编织品正常平均税负偏高,不符合当前实际和鼓励出口。经研究,现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最后一小段修改如下:

  “根据测算,我区编织品正常平均税负确定为8%至10%。低于此税负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修改为“编织品的预警税负率,由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按税收法律法规确定并据实征收”。但各地要加强征管,防止虚开专票、出口骗税等涉税案件发生。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9年5月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