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函[2003]208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5-09
摘要:河南省邮政局2002年度向郑州市邮政局等单位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3]208号            2003-05-09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33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

  一、河南省邮政局2002年度向郑州市邮政局等单位收取的“收支差额”(详见附件),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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