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6-27
摘要: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对无误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行政许可受理窗口转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2017-06-27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已修订,其他修订请看正文标注。


  为推进全省国税系统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要求,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进行简并优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简化流程及文书

  主管税务机关对已通过实名认证(完成法人代表实名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十万元以下)应当当即办理。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税服务厅窗口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取消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报送要求,改为当场查验证件原件。

  二、提供代办转报服务

  (一)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申请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核对无误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行政许可受理窗口转报。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正材料。

  (二)行政许可实施部门经审核认为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可以委托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委托书。

  (三)纳税人申请资料的接收和代办转报由主管税务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负责。

  三、统一文书送达

  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不在合肥的,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可以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为送达。申请人也可书面要求受理机关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24小时预约咨询

  [部分删除]纳税人可以通过安徽国税官方网站、安徽省12366电子税务局等渠道24小时网上预约咨询,税务机关受理预约后,与纳税人协商约定在适当的工作时间提供咨询服务。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1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27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解读《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     

  为推进全省国税系统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提高办税便利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为把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工作引向深入,国务院在《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国发〔2015〕29号文件印发)中明确要求“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加快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优化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服务项目的办事流程和服务标准。”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也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并就简化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对省级税务机关作出了授权。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的规定,进一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税务行政许可标准化、规范化,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便捷的服务,有必要对保留的7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进一步简并和优化。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明确了4条简并和优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措施:

  一是简化流程及文书。为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提高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效率,《公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的授权,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十万元以下)的2项行政许可事项确定为当即办理事项。此外,《公告》还规定了对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税服务厅窗口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此外,取消经办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报送要求,改为当场查验证件原件。

  二是提供代办转报服务。部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实施,纳税人按规定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直接提交申请材料,往往存在交通不便等情况。为进一步方便纳税人,《公告》明确了由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的途径,规定了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负有形式审查和一次性补正告知的义务。此外,还规定了行政许可实施部门经审核认为需要进行实地核查的,可以委托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核查。

  三是统一文书送达。为方便路途较远、交通不便的纳税人,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文书送达的规定,《公告》明确了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并重申了邮寄送达不收取申请人任何费用。

  四是实现咨询服务可预约。关于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咨询,现有的现场咨询、电话咨询等方式不同程度受到时间地点的限制。因此,《公告》在现有咨询服务方式基础上增加了预约服务方式,并规定通过官方网站、电子邮箱或移动办税平台等预约服务渠道,实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相关问题咨询24小时可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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