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地税发[2008]24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筑业地方税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房地产开发业地方税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和《江西省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及后续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2-15
摘要:现将《江西省建筑业地方税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江西省房地产开发业地方税收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和《江西省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及后续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对项目的税款缴纳情况和发票领购开具情况等进行清算,并对每套房屋的销售和发票开具等情况进行核销,并填制《项目清算报告》(样式见附表十三)。对少缴税款的项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及时补缴入库;对多缴税款的项目应按规定退税。

  第十九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企业结清税款和发票后三十日内根据《项目清算报告》填制《项目注销报告》(见附表十四),同时在项目管理数据库中予以注销。

  第九章 违规处罚管理

  第二十条 纳税人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项目登记、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以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办理其他涉税事项,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不按本办法规定取得和使用发票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本省纳税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异地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任何一方因提供虚假信息、资料,以及不及时进行信息传递而造成另一方少征或不征应纳税款的,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依法追究过错方的行政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实行信息化管理,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统一部署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设区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操作意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西省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及后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28号的)精神,为了规范和统一建筑业、房地产业自开票和代开票营业税纳税人的认定和后续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业税纳税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

  自开票纳税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自行开具建筑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纳税人。

  代开票纳税人,是指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需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建筑业发票或销售不动产发票的纳税人。

  第三条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纳税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

  (二)实现会计电算化管理,能按规定使用开票和申报软件,并能按规定实行电子申报;

  (三)能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和有效凭证记帐,真实、全面分项目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亏损)。能按规定向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并全部向税务机关报告;

  (五)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认定,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附表1)或《房地产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附表2);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资质证书,并提供复印件;

  (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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