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市监办函[2022]168号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简化分支机构登记手续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3-23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局决定从2022年5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简化分支机构登记手续改革。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简化分支机构登记手续的通知

皖市监办函[2022]168号           2022-3-23

各市、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优营商环境对标提升举措(2022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2﹞13号),省局决定从2022年5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简化分支机构登记手续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网上办理

  依托“皖事通办”平台,进一步优化提升市场主体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支持电子营业执照作为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业务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电子签名手段。将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登记纳入全程电子化系统办理,实现线上“一网办理”、线下“一窗出件”。按照改革要求及时调整网上申报材料和申请表单,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系统改造。鼓励各地开展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智慧化审批改革试点。

  二、推行备案登记管理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对于企业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市、区)级登记机关管辖,且不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对于不办理分支机构登记的,应当申请增加经营场所备案登记;不再经营的,企业应当申请注销经营场所备案登记,申请材料见附件。

  企业在登记机关完成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企业注销登记的,经营场所备案登记同步予以注销(无需另行提交材料);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得在备案登记的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

  企业应当在备案的经营场所悬挂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展示电子营业执照)和《增加(注销)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等同于亮照经营。

  各市要建立动态调整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清单管理机制,严禁违法设定禁止或限制登记注册区域,严禁违法要求市场主体必须在指定地区办理登记,严禁违法要求企业必须在当地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三、推行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

  贯彻落实“证照分离”改革部署要求,全面实施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允许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的经营范围项目不限定在其所属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项目内,分支机构的相关责任由其所属企业依法承担。存量的企业未进行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的,其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经营范围规范化条目用语进行登记,原登记的分支机构需要变更经营范围的,参照新设分支机构登记经营范围规定要求执行。

  四、切实提高服务质量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简化分支机构登记手续改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进行部署安排,将其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全面推行“网上办、当场办、满意办”。要安排专人及时调整线上线下窗口的办事指南、材料清单、样本表格等。要加强培训指导,让一线窗口人员全面了解掌握新政策新要求,确保改革举措落地落实、改革红利惠及广大企业。

  2022年5月1日起,原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印发的《关于加快实施“一照多址”登记工作的通知》(工商注字﹝2016﹞112号)废止。

  附件: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登记申请书.docx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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