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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国税一[1995]16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4-17
摘要:对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及小学校办企业对外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年终决算经税务部门审查确属亏损,可在发生亏损年度的转年1月底前想税务价观提出减免税申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一[1995]16号        1995-04-17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新税制实施以来,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有关文件,对部分应税货物及劳务减免增值税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为更好地贯彻国家税收政策,切实加强对减免税的管理,市局特制定《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附件二:《增值税减免税审批表(表一)》

  附件三:《增值税减免税审批表(表二)》

  附件四:《增值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4月17日

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一、减免税管理的范围

  (一)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由税务部门审批减免税的货物及劳务;

  (二)由税务部门先按规定税率征税,然后再返还给企业的货物;

  (三)由税务部门先按规定税率征税,再由财政部门把税款返还给企业的货物。税务部门负责审核其入库税金并统计返还的税款。

  二、减免税的申请凡根据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必须向税务部门提出减免税申请,由税务部门审批后方可享受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一)申请的内容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文字报告,并附有关资料和数据。

  文字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1、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2、申请减免税的政策依据;3、由税务部门审批减免税货物及劳务,企业应填写《增值税减免税审批表(表一)》(格式见附件二);属于由税务部门先征税后返还的福利、校办工业企业应填写《增值税减免税审批表(表二)》(格式见附件三)。

  (二)申请的时间

  1、由税务部门审批减免税的货物和劳务及由税务部门先征税后返还的货物,应在每年的1月底以前提出减免税申请。

  2、对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未达到50%的民政福利工业企业及小学校办企业对外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年终决算经税务部门审查确属亏损,可在发生亏损年度的转年1月底前想税务价观提出减免税申请。

  三、减免税的审批

  (一)税务专管员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税申请及有关资料,应进行严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1、上报资料是否齐全;2、企业申请减免税的政策依据是否正确;3、《增值税减免税审批表》中有关指标的计算是否准确等。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根据审查结果,写出审查报告。报告要说明减免税的原因及政策依据;减免税货物及劳务的名称,减免的期限,减免的税额等等。

  (二)在税务专管员严格审查的基础上,业务所、税政科要提出审查意见,报区、县税务局长审批。

  四、减免税的通知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税后,应由税政科填开《减免税通知书》,转交业务所,再由专管员发给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纳税人按照《减免税通知书》中的内容(包括批准减免税企业名称、减免税货物及劳务名称、减免税期限等等)执行。

  五、减免税的管理

  (一)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必须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减免税专用税票”及有关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 件时,应及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动恢复征税。如税收政策发生变动,需要恢复征税时,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企业,开具《恢复征税通知书》,企业应按照通知书中的有关内容(包括恢复征税企业名称、货物及劳务名称、规定税率、恢复征税日期等等),自变动之日起恢复征税。

  (三)纳税人如果违反减免税规定,弄虚作假,有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应停止其享受减免税,恢复征税,同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四)各单位要按照上述规定的要求,将减免税的管理作为本单位和税务专管员征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层层落实,并据以进行考核。

  六、减免税的统计报告各单位应建立纳税人减免税台帐,详细登记减免税批准时间、企业名称、货物及劳务名称、减免期限、减免金额等情况,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按免税货物或劳务名称分类填写《增值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格式见附件四)上报市局税政一处。

  对在1994年已批准的减免税,请各单位在1995年5月底前填报《增值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上报市局税政一处。

  七、对出口货物免税的管理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九、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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