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1999]11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错征、多征税款退库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6-04
摘要:除上述税种以外其他地方税种错征、多征的退库,每次退税金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退税金额在5万元(含本数)至10万元(不含本数)的,报地、市地方税务局批准,退税金额在5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由各县(区)地方税务局批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错征、多征税款退库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9]119号         1999-06-04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加强因政策变化、预征、错征等情况引起的多征税款退库的审批工作,现将有关审批权限重新明确如下:

  一、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区直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错征、多征税款的退库,一律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

  二、除上述税种以外其他地方税种错征、多征的退库,每次退税金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退税金额在5万元(含本数)至10万元(不含本数)的,报地、市地方税务局批准,退税金额在5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由各县(区)地方税务局批准。

  三、因预征企业所得税造成的多征税款,应在下年度内抵缴,不办理退库手续。

  四、凡可获得退税的纳税入,经第一条规定的有权地方税务局批准,也可将退税款抵缴其下期应纳税款,不用办理退库手续。

  五、其他形式的退库,凡政策明确的,按政策规定办理。

  以上通知,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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