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发[2012]1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工业由大变强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4-28
摘要: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能源“双控”和落实促进工业发展“一揽子”举措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工业由大变强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2]80号)要求,结合我省地税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工业由大变强的实施意见

浙地税发[2012]18号       2012-04-28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能源“双控”和落实促进工业发展“一揽子”举措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工业由大变强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2]80号)要求,结合我省地税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刻认识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工业由大变强的重要意义

  今年以来宏观经济形势复杂,在出口增速回落、新的消费热点尚未形成的大背景下,经济增长压力较大,国民经济和工业经济延续去年以来的下行态势。工业经济作为实体经济的主体,对我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省地税部门要积极落实保持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各项税费政策措施,找准地税支持工业由大变强的着力点,用足用好税费优惠政策、深化细化地税服务举措,着力优化企业发展税收环境,努力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工业由大变强。

  二、进一步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促进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工业由大变强

  进一步加大落实促进工业有效投资、科技创新、改善融资服务、加强科技人才引进、开发与有效使用的税费优惠政策力度,有针对性地帮扶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工业困难企业,努力促进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工业经济由大变强。

  (一)促进工业企业科技创新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对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4、工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免征营业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符合省政府《关于推进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规定支持的先进制造业企业,或属于县(市)级以上政府认定的骨干企业,有技术开发项目,并且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100万以上的,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6、落实对我省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落实好国家示范城市企业离岸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政策,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办法,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二)促进工业企业节能减排

  1、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收入暂免征营业税,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工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促进科技人才引进、开发与有效使用

  1、对地方政府、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引进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高校、海外知名大学、世界500强企业,并与其共建设的各类创新载体为引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对个人获得省政府、国务院部委以上单位科学技术奖取得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报经省政府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士后、归国留学人员、浙江省特级专家等高技术人才、优秀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

  3、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促进工业有效投资和融资支持

  1、对股权投资损失,符合条件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工业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4、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企业集团中的下属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的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5、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在2014年10月31日前免征印花税。

  (五)加大对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困难工业企业帮扶力度

  1、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工业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免收税务发票工本费。

  2、工业企业有以下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报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纳税税款的。

  3、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工业企业,如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优化纳税服务

  纳税服务是地税部门支持工业经济平稳增长,促进工业企业由大变强的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各地要通过提速增效,积极构建纳服务服务平台体系与长效服务机制,通过优质服务进一步优化工业经济发展“软环境”。

  1、提升政策服务水平。一要提升税费优惠政策宣传辅导成效。加大宣传辅导力度,编印相关税费优惠政策指南,通过新闻媒体、税务网站、《浙江税务》、财税12366服务热线等平台及时将最新税费优惠政策传递给纳税人。同时,结合税收宣传月及主题志愿纳税服务活动,依托广大税务干部、纳税服务志愿者,通过开展不同形式的税收政策宣传活动,提升宣传效果。二要加强现有税费优惠政策的跟踪问效。开展纳税人满意度和需求调查,从纳税人角度反映税费优惠政策的落实效果。

  2、做好重大项目纳税服务。对重点企业、重大项目,根据企业类型及项目投资金额的大小,分别确定由相应级别的税务干部结对挂钩,由挂钩人全程跟踪服务,负责协调解决项目生产建设过程中的涉税问题。依托“纳税人之家”专家服务平台,通过开展实地调研、召开税企座谈会等形式,及时帮助企业解决涉税问题,助其用足用好优惠政策。

  3、开展提速增效服务。最大限度加快涉税事项审批进度,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精简涉税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前移审批权限,加强后续监管,明确执法责任,建立合法合理、简便高效、权责明晰的涉税事项审批制度。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务,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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