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8]118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7-03
摘要:自2007年实行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以来,我省各级地税、保监、保险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认真贯彻落实新的车船税政策和代收代缴规定,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强化宣传,规范操作,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有力地促进了车船税收入的快速增长。

  填表说明:

  1、《山东省车船税免税证明》适用于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减免车船税的纳税人使用。

  2、号牌颜色,按以下代码填写:1-蓝色,2-黄色,3-黑色,4、白色。

  3、车辆类型,按以下代码填写:01-大型客车,02-中型客车,03-小型客车,04-微型客车,05-载货汽车,06-三轮汽车,07-低速货车,08-摩托车,09-专项作业车,10-轮式专用机械车。

  4、减免原因,按“外交车辆”、“公共交通车辆”两种类型填写。

  5、本表一式三联,第一联纳税人保存,作为纳税人免缴车船税的免税凭证;第二联由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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