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发[2003]241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0-31
摘要:主管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应加盖《××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专用章》,具体规格和式样同《开票人专章》。《代开专用章》由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刻制。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几个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发[2003]241号             2003-10-31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

  《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些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在2003年11月10日前,纳税人确需开具货物运输业专用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从严掌握先行代开,并按规定即时征收营业税、附加和随征所得税。

  二、主管税务机关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时,应加盖《××地方税务局货物运输业发票代开专用章》,具体规格和式样同《开票人专章》。《代开专用章》由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刻制。

  三、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货物运输单位和个人,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发票,应在发票右上角由上到下依次注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和减免税批准文号;代开给其他纳税人的发票,在发票右上角注明减免税批准文号。

  四、首次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2003年1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下次年审合格后,发给年审合格标识,并粘贴在认定证书上,有效期顺延一年。如2004年审定合格后,粘贴2004年度年审合格标识,有效期顺延至2005年12月31日。

  五、被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的承包人、承租人和挂靠人认定证书的填写,应在个人名称前面填写出包、出租、挂靠单位的名称,如,郑州市运输公司的承租货物运输车主李××,认定证书填写为:郑州市运输公司李××承包、承租和挂靠车的车牌号码,应填在认定证书(日期)下方。具体规格和样式(附后),《承包、承租、挂靠车牌号码专用章》由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刻制。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