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发[2014]1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6-05
摘要: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托底作用,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逐步提高对高龄低收入老人、失能和半失能老人、失独老人的保障力度,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

  四、完善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措施

  (十一)完善投融资政策。

  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通过民办公助、财政贴息、运营补贴、项目补助等扶持政策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要将运营补贴、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和低收入高龄失能、半失能老人补贴列入年度预算。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作为民生项目,加大对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的投入,每年安排一定数量养老服务业建设资金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金融机构要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信贷需求。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探索组建养老产业投资基金和公益性养老救助基金,支持养老机构利用资本市场依法融资。大力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和扶持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发挥保险业专业优势,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发行地方债券应统筹考虑养老服务需求,积极支持公办保障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无障碍改造。省、市两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留存部分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十二)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我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从2014年到2020年,各市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用地计划指标,向养老服务业适当倾斜。要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免收征(占)地管理费,并减免行政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土地供应。严禁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和性质搞房地产开发。

  (十三)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配套政策。

  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服务及养老服务设施。根据国家标准和要求,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必须在小区配套建设能够满足小区居民需要的社区服务和养老服务用房,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对没有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改变用途或不达标准和要求的,房产部门不得办理售房手续。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各地要按照《山西省无障碍建设“十二五”实施方案》及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实施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公共设施改造。

  (十四)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

  各地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发展服务业、降低服务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制定政府通过社会组织和机构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政策,出台购买服务项目和标准,为老年人特别是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送餐、保洁、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服务。

  (十五)完善养老服务就业政策。

  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支持毕业生创办养老服务机构,并给予资金扶持。各级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范畴,对吸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待遇。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吸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享受同等待遇。养老机构要积极改善养老从业护理人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提高养老护理员工资福利待遇,建立持证养老护理从业人员补贴制度,改变劳动强度大、环境差、待遇低、流动大的状况。养老机构应当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重点培养和引进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具有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十六)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

  费用减免政策。各地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城市建设和房屋建设的有关收费(证照费除外);减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减半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免征城市供水、排污、排水设施的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要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五、改善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环境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业发展,将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认真落实国家有关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任务要求,整合养老服务资源,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宏观引导、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统筹养老服务土地供应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教育、公安消防、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金融、质检、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创新政策,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扶持力度。

  (十八)开展综合改革试点。

  我省将选择有特点和代表性的地区进行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在财政、金融、用地、行政事业性收费、人才、技术及服务模式等方面进行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完善政策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为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经验。

  (十九)强化行业监管。

  民政部门要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指导养老机构完善管理规范、改善服务质量,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价格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二十)加强督促指导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提出实施意见,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老龄委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并予通报。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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