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税发[2007]1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7-18
摘要:为了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对建筑安装企业的征纳行为,确保所得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建筑安装企业的经营特点和目前的征管现状,制定本办法。

  主管税务机关对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方法和要求,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能够按照工程进度准确核算经营收入的,其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能够按照工程进度准确核算经营成本费用的,其应纳所得税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

  (二)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核定应纳税额的征收办法: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3、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对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在确认无法查实其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后,应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方法和要求,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6月底。对当年企业因发生改组改制等情形需要重新办理工商和税务变更登记的,应在办结变更税务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鉴定完毕。

  第十五条 建筑安装企业的所得税一般实行按季预缴,针对部分外来施工企业、临时挂靠企业,因其施工期限短、无固定经营场所等原因,也可以采取按月预缴的办法。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既可以按上年同期数预缴,也可以按当期实际数额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按当期实际数额预缴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所得税额-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以后数额。

  第十六条 对于实行核定征收的建筑安装企业,其发生的亏损不得在以后年度弥补,也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单项施工项目成本费用比对计算单.docx

标签: 建筑业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