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函[2006]125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01
摘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4号)精神,为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在纳税人申报较集中的时期,税务机关可专设受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窗口,方便纳税人申报。在收到纳税人邮寄的申报表后,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程序登记、录入数据,有补缴税款的还应打印出税收缴款书,按要求划转税款。应由纳税人保存的一联税收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邮寄给纳税人。

  纳税人需要办理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时,从“个所税申报管理”模块进入到“个人年度自行申报(12万元以上)”窗口,录入申报数据、打印税单。未建立重点纳税人登记的应首先在“设立税务登记”项下的“重点纳税人个人设立登记”中建立个人登记信息后再进行申报数据的录入。纳税人申报的数据无论是否有补税情形必须按规定录机保存。为减轻基层局报表工作压力,由市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直接查询、统计数据,定期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报有关报表。因此,对因纳税人集中申报而未同步录机的申报表,税务机关必须在受理申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信息的录入工作。其他情形的自行申报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纳税信息管理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大地税函〔2005〕91号,以下简称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纳税资料和信息的管理

  税务机关要按照91号文件的规定,建立重点纳税人档案,并为纳税人信息保密。纳税人申报的纸质申报表及相关资料,税务机关要按要求归档保管。

  通过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明细信息和纳税人个人申报的信息整理,确定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行业和重点人群。交叉、比对、分析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明细信息和个人申报信息,从中发现涉税疑点问题,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

  七、未申报的处理

  在申报期结束后,对未申报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向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每年4月10日前,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将年所得12万元以上未申报的纳税人名单上报市局。

  八、统计分析工作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年度申报工作结束后,各基层局应将申报情况进行总结,主要包括邮寄宣传资料的高收入者人数、自行申报的人数、申报的收入额、补退税款、未申报人数、对未申报纳税人的处理及对自行申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总结报告请于每年4月10日前上报市局。

  附件:

  1、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告知书(略)

  2、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地点变更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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