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0]26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股份制福利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7-19
摘要:你局《关于私营、股份制福利企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黄国税发〔2000〕80号)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规定: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是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私营、股份制福利企业能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0]260号     2000-07-19


黄山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私营、股份制福利企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黄国税发[2000]80号)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5号文件规定: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是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

  因此,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举办的私营、股份制等的福利企业,尽管其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取得了民政部门颁发的福利企业证书,也不得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