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6]185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河南、湖南、青岛三省(市)全面推广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26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河南、湖南、青岛三省(市)全面推广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6]9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河南、湖南、青岛三省(市)全面推广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6]185号        2006-12-26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市局机关相关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河南、湖南、青岛三省(市)全面推广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6]9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安排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在我市范围内全面启用,涉及到的环节多、时间紧、任务重。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确保推广工作顺利进行。

  为保证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在我市顺利推行,由税收管理一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市局信息中心、征管处、计统处配合。各基层征收单位应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

  二、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推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河南、湖南、青岛三省(市)全面推广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的通知》要求,自2006年11月1日起在河南省、湖南省和青岛市三个试点省(市)全面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2006年1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我局作为试点单位,自2006年11月1日起,全市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和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代开货运发票窗口,分别使用新的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的企业自开版和税务机关代开版,开具自开版和代开版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三、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推广工作的工作职责:

  税收管理一处:负责全市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工作的组织协调;巡视基层征收单位对纳税人的培训工作;同总局流转税务司的联系、汇报。

  信息中心:负责税务端环境准备工作;税控盘、传输盘的采购、灌装;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对基层征收单位的软件培训工作;巡视基层征收单位对纳税人的培训工作;同总局信息中心的联系、汇报。

  征管处:统一安排和发放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新版发票在10月30日前发放到各基层征收单位。

  计统处:统一安排和发放新版税票,新版税票在10月30日前发放到各基层征收单位。

  基层征收单位:升级运输发票开票软件(税务机关代开版)运行环境,在10月30日前完成;对自开票纳税人的培训工作,在10月31日前完成;动员和通知纳税人做好系统上线准备工作,升级运输发票开票软件的运行环境,在10月30日前完成;负责旧版货运发票和联运发票的收回缴销,在11月1日前完成;税控盘、传输盘的领取、发放工作,在10月31日前完成;新版发票从11月1日起开始发售。

  四、其他事项

  除市北分局以外,各单位应要求自开票纳税人将使用原《货运发票打印软件V2.0》形成的10月份的货运发票电子清单在发票缴销的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在使用新的税控开票软件时,应将原开票软件删除。各单位10月份汇总货运发票电子清单上报,仍按原规定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12月26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