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06]27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9-27
摘要:287号文下发前已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且已经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登记证件的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6]201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6]278号          2006-09-27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地税发[2006]275号),并结合我区实际,现就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287号,以下简称287号文)下发前预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但未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登记证件的收费标准按287号文执行,多收部份及时退还给纳税人;287号文下发前已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且已经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的,税务登记证件的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6]201号)执行。各级地税机关,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严格按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