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财煤[2014]54号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省外原煤及其加工转化产品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9-19
摘要:取消晋财煤〔2011〕83号文件第四条中“企业收购省外煤一年内不进行认定的(收购时间以增值税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视同收购省内煤,企业应代扣代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规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省外原煤及其加工转化产品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晋财煤[2014]54号          2014-09-19

各市财政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及其分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太原高新区局、经济区局,大同经济区局,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晋能集团有限公司,省焦炭集团公司及其他有关企业: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省外原煤及其加工转化产品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煤〔2011〕83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尤其是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执行以来,各地陆续出现一些企业收购省外煤无法向税务机关及时申请认定等情况。鉴于当前煤炭生产形势,为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提供便利,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将有关省外原煤及其加工转化产品(以下简称省外煤)认定管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将晋财煤〔2011〕83号文件第一条第4款规定中“公路运输需要同时提供以下凭证”的第(1)项,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修改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企业使用自有车辆运输情形);企业使用自有车辆运输的,需提供能证明车辆所属及运输省外煤行为的相关手续”。

  二、取消晋财煤〔2011〕83号文件第四条中“企业收购省外煤一年内不进行认定的(收购时间以增值税发票载明的时间为准),视同收购省内煤,企业应代扣代缴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的规定。

  请各级地税机关将本文件送达至本辖区内相关企业,并依照晋财煤〔2011〕83号和本文件的补充规定,严格把关,做好省外煤认定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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