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外[2003]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2-19
摘要:各单位要在此次汇算清缴工作中,结合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弥补亏损等情况进行全面复核,完善相关台帐,规范有关审批手续,加强企业所得税基础管理。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外[2003]15号          2003-02-19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02号)转发给你们,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实际情况,现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3]1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国税发[2003]12号,以下简称《规程》),做好内外部宣传、培训和辅导工作,对汇算清缴企业的培训面要达到100%,确保《办法》和《规程》的顺利实施。

  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统一按照《办法》和《规程》的要求进行,凡与《办法》、《规程》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

  二、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税收执法力度,切实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保证汇算清缴率达到100%。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申报和汇算清缴税款的,要及时进行催报、催缴。逾期仍未申报纳税的,要严格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各单位要继续深入开展审核评税工作,提高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的效果。对参加汇算清缴的企业要运用审核评税方式进行审核,评税面要达到100%。对重点税源企业(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在500万元以上)、连续三年亏损企业、2002年度亏损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免税期依次进入减半和全额征税期的企业要进行重点审核。

  四、各单位要将所得税汇算清缴与审计规程的运用相结合,要在汇算清缴工作前,有重点地选择部分大型企业,运用审计规程开展审计,并将审计后的所得额调整工作纳入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以进一步提高汇算清缴的工作质量。

  五、各单位要在此次汇算清缴工作中,结合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弥补亏损等情况进行全面复核,完善相关台帐,规范有关审批手续,加强企业所得税基础管理。

  六、各单位要开展对亏损企业的调查,进一步加强对亏损企业的管理。要对亏损企业按年度、行业、性质和亏损额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查找造成亏损的原因,并按汇算清缴的要求附报相关数据和情况说明(见附件五)。对企业亏损,情况异常或原因不清的要移交稽查及反避税部门进行相应调查处理。

  七、各单位要在保证汇缴数据真实、准确的基础上,做好对所得税税款及有关经济指标增减变化原因的分析,按照《规程》要求,及时汇总报表,完成汇缴工作报告,并务必于2003年6月20日前报送市局。市局将适时对各单位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八、有关政策问题的具体处理意见

  (一)关于企业中方职工福利性基金、费用的税务处理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市政府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规定,为中方职工提取和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仍按照原有规定比例计提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自2003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权益资金有关财税问题的通知》(津财建一[2003]5号)的有关规定,提取的中方职工各项福利基金、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二)关于预提准备金的税务处理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坏帐准备等八项准备金,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各项收入、费用,除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计提坏帐准备外,其它企业已经预提的准备金,其年终余额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工伤费用、退休职工一次性补偿金的税务处理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发生工伤而支付的医疗费用及一次性补偿,可以在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在职工奖励福利基金中列支。

  外商投资企业支付退休职工一次性补偿金应在职工奖励福利基金中列支。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贴息的税务处理2002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产品取得的贴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坏帐损失的税务处理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确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并已超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所规定的年限,仍然不能收回的,且企业单笔应收帐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年度债务应收帐款总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凭法律或执法部门的裁定等证明,由企业提出申请,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批;超出上述规定金额的坏帐损失,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后报市局审批。

  本通知自2002年度起执行。以前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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