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农税字[2009]13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股份转让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7-03
摘要: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进行股份转让,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的,其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征收契税。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股份转让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浙财农税字[2009]13号        2009-07-03

玉环县财政局:

  你局《关于明确集体企业(股份合作)股份转让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玉财农税[2009]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进行股份转让,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的,其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征收契税。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出资(入股)投入到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的,照章征收契税。

浙江省财政厅

2009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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