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函发[1996]19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汽车站(公司)车辆抵偿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9-05
摘要:对这种包车方式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78号)规定,经研究,对车站收取的抵偿金、路线承包费、各项代收费用等,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汽车站(公司)车辆抵偿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地税函发[1996]199号           1996-09-05


南宁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汽车站(公司)车辆抵偿金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请示》(南地地税报字[1996]50号)收悉。该文称:南宁汽车运输总公司对运输车辆实行抵偿金承包办法,即:通过评估或按购买价加购置附加费确定车辆的抵偿金,承包者的承包期自接包到承包车辆净值全部收回经总公司批准转让,报废为止。承包期间,车辆所有权、调度和管理仍属车站。承包者在按期交清抵偿金和线路承包金、各项代收费用后,超收全留,欠收自补。承包者交清抵偿金后,享有该车寿命期间的使用权、转让权。对这种包车方式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企业的供车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78号)规定,经研究,对车站收取的抵偿金、路线承包费、各项代收费用等,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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