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函[2000]23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如何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9-13
摘要:印花税仅对实行汇总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加收滞纳金,对其他纳税人不加收滞纳金,其他纳税人不按规定纳税的,可按印花税规定对其处以重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如何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地税函[2000]237号        2000-09-13


柳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如何加收滞纳金的请示》(柳地税报[2000]7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就你局提出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缴纳,改为按年征收,分月、季缴纳后,其每月、季应纳的税款应按月、季平均划分;纳税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造成滞纳的,其滞纳金也应按月、季计算。

  二、印花税仅对实行汇总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加收滞纳金,对其他纳税人不加收滞纳金,其他纳税人不按规定纳税的,可按印花税规定对其处以重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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