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流[1996]84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6-07-25
摘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株材料生产的产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产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产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产品征收增值税。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流[1996]84号      1996-07-25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近来,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管理问题,经研究,现予明确如下:

  一、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清水笋,应按17%货物中的罐头食品征税。

  二、企业生产经营的木屑、木片、木炭、木粉、木坯、竹屑、竹片、竹坯、竹蔑等产品,应按工业品17%税率征税。

  三、活性炭属于“其他有机原料”,应按在17%税率征税。

  四、麦芽不属于“农业产品”范围,液氨不属于“化肥”产品,添加剂不属于“饲料”范围,以上三种产品均应按17%税率征税。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提到的“机构”是指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如仓库、车间、门市部、办事处等。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地(市)范围内的,其分支机构应纳的增值税是否可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由地(市)国税局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六、[条款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产品发生的运费,可按规定扣除率10%计算进项税额。

  七、企业直接进口的货物,其进项税额按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税款予以抵扣,销售该货物应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八、随同货物收取的价外费用,如单独开具专用发票,可以给予抵扣。

  九、被兼并企业将其库存货物投资给兼并企业,应按视同销售货物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同时允许按实际动用数抵扣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十、[条款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动植物为原料生产的手工艺品,按财税字[94]004号有关规定,可采用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一、[条款废止]供水、供气、供电部门(或受托其他部门)在用户申请用水、用电、用气时,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报装费、贴费、增容费收入,暂不征收增值税。

  十二、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销售给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可以比照小规模纳税人按6%征收率开具“专用税票”。

  十三、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因开错票而退回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发票联,且销货方已作帐,购货方可以比照退货的办法处理,即:重开(按退回的票面)红字发票,只撕下记帐联入帐,将退回的发票附在未撕下的红字发票存根联、抵扣联、发票联背面,再重开蓝字发票给购货方。

  十四、[条款废止]有些企业的财务结帐时间定在月底,对其结帐后发生的本月销售收入可在下月份进行申报纳税。但结帐时间必须在一定年限内保持不变,并报税务机关审批。具体的管理办法由地(市)国税局制订。

  十五、所谓委托加工产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产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株材料生产的产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产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产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产品征收增值税。

  希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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