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补充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12-22
摘要:第一条中“单一大宗饲料产品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饲用鱼油、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饲料级磷酸二氢钙及除豆粕外的菜籽粕(饼)、棉籽粕(饼)、向日葵粕(饼)、花生粕(饼)等粕类产品”修改为“单一大宗饲料产品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饲料级磷酸二氢钙及除豆粕外的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补充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2014-12-22

  
  为规范饲料产品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和要求,现将我省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补充公告如下:

  一、《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第一条中“单一大宗饲料产品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饲用鱼油、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饲料级磷酸二氢钙及除豆粕外的菜籽粕(饼)、棉籽粕(饼)、向日葵粕(饼)、花生粕(饼)等粕类产品”修改为“单一大宗饲料产品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饲料级磷酸二氢钙及除豆粕外的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2月22日

  抄送: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