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2012]1615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9-07
摘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是我国“十二五”时期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采取结构性减税政策措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一项重大举措。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过程中,部分试点企业由于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等原因,产生税负增加情况。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

财预[2012]1615号           2012-09-07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平稳有序推进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根据 “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税制改革原则,从2012年10月1日起,对全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确因新老税制转换而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重要意义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是我国“十二五”时期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采取结构性减税政策措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一项重大举措。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过程中,部分试点企业由于成本结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等原因,产生税负增加情况。制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确保试点行业和企业税负基本不增加,帮助试点企业在新老税制转换过程中实现平稳过渡,顺利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同时,进一步调动试点企业参与改革试点的积极性,促进试点企业抓住机遇、用好政策,整合业务资源、转变经营方式、创新服务领域。

  二、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扶持对象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

  (二)设立财政扶持资金

  按现行财政体制,各级财政分别设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对本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负增加试点企业的财政扶持。资金规模及补助标准由各地按照基本不增加企业税负的原则自行确定。

  (三)按月跟踪监控

  税务部门在试点企业办理纳税申报、实际缴纳税款时,同步布置试点企业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负变化情况(表式样附后)。财税部门按月监控和分析试点企业税负变化情况。

  (四)规范资金管理

  企业据实申请。

  试点企业根据税制改革前后比较,实际税负确实有所增加的,可向财政部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认真审核把关。

  财税部门建立有序、协调、高效的审核工作机制,对企业提出的扶持申请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把关。税务部门重点审核试点企业按照新税制缴纳的增值税情况和按照老税制计算的营业税情况,财政部门重点审核试点企业税负增加情况。对确因新老税制转换导致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财政部门据实落实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及时拨付资金。

  财政部门根据试点企业申请的审核结果和规定的补助政策,将财政扶持资金拨付至试点企业。具体操作时,原则上按月拨付、按年清算。

  各地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地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和清算等具体实施办法,并于9月20日前向社会公开。

  三、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是平稳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的重要工作。各级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落实工作措施,确保财政扶持政策的有效实施。

  (二)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审核把关

  各地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机制,相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分工衔接,规范操作流程,强化服务意识,加强对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受理、清算拨付等关键环节的审核把关,切实保障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规范性。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扶持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加强指导推进,及时协调处理

  省级财税部门要加强对市县财税部门的工作指导,及时协调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市县财税部门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及时报送进展情况和相关资料,确保财政扶持政策取得实效。

  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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