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1999]67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10-29
摘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引导城乡居民分流一部分储蓄资金,鼓励消费和投资,调控经济、刺激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国税发[1999]67号        1999-10-29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地中心支行,省级各商业银行、省邮政局:

  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决定和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规定,从1999年11月1日起对个人储蓄存款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9]187号),按照国务院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精神,为了做好我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加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在新的经济形势下,引导城乡居民分流一部分储蓄资金,鼓励消费和投资,调控经济、刺激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企业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储蓄机构)要充分认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为了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各级国家税务局、各储蓄机构都要成立由单位领导和相关职能部位负责人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储蓄机构要相互加强协作、密切联系,及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选派政治、业务素质高的同志从事该项工作,精心组织、精心落实。

  二、狠抓宣传,使税法精神和税收政策深入人心。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未对储蓄存款利息征税,广大人民群众对恢复征税可能暂时不理解,因此,开展储蓄存款利息征税的宣传解释工作尤为重要。各级国税机关要着重做好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宣传媒介,向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广泛宣传,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了解掌握税法精神、政策规定、扣缴税款的操作程序、方法,以及不依法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依法纳税意识,提高具体办税水平。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培训工作,组织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认真学习有关文件规定,使他们熟悉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精通征收管理各个环节的工作,切实把各项工作做好。各储蓄机构要做好对各储蓄网点营业员的培训工作,各级都应重点培训一批全面掌握计税、扣税和缴纳税款方法、程序的业务骨干,及时解决柜面操作中发生的各种问题,以热情的态度、严谨的工作作风做好税款代扣代缴工作。要协助国家税务局依照宣传提纲耐心细致地向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储户了解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意义、税法精神和有关计税规定,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

  三、精心准备,确保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按时开征个人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时间已经临近,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储蓄机构要迅速组织做好开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该税的征收管理,有关机构和人员的配备要满足工作需要。要尽快摸清本地各储蓄机构的分布、设置、核算情况,掌握各机构个人储蓄存款类型、利息结付方式、时间、数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确认扣缴义务人工作,及时为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确保不漏掉一户,并做好扣缴税款的业务辅导工作。同时要向每一户扣缴义务人发放《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须知》,并将省局印制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尽快发送到各代扣代缴义务人手中。各储蓄机构要主动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并领取《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在开征前一日,对所有个人的活期储蓄存款只结计息基数,不结息,作为免税利息基数在结息日结息;从开征日开始重新计算征税计息基数在结息日结息,作为应税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各行、局要抓紧修改电脑程序和迅速印发储蓄存款利息清单,增设代扣税款栏目,11月1日前不能完成修改并投入使用的,应做好手工操作的准备。

  四、认真落实代扣代缴工作,及时、足额组织税款入库。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各储蓄机构的业务辅导,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国税发[1998]107号)等文件,提高储蓄机构负责人和办税人员依法履行义务的自觉性,使其熟炼掌握扣缴税款的计算方法和操作程序,全面帮助解决扣缴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储蓄机构的上级行要督促下属各储蓄机构认真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定期检查扣缴工作情况。每半年要按规定的报表格式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汇总报送情况。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1至2人为办税人员,具体办理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入库工作。要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其他应报送的资料,及时解缴税款。各单位领导要对代扣代缴工作提供便利,支持办税人员开展工作。办税人员确定或发生变更时,应将名单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为了确保征税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储蓄机构要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在开征前要及时沟通情况,协同步调,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征税后,要经常联系,对在征管中出现的问题,能够就地协商解决的,及时予以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分别向各自的上级机关报告,由上级机关协商解决。各储蓄机构要自觉接受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主动配合做好各项工作。各级国家税务局要主动征求各储蓄机构对征收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征管措施,提高征管质量。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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