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税发[1994]150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退还外商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多缴税款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7-12
摘要:对申请办理退税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税发[1994]15号文第三条的规定办理。个别确有特殊情况的须经省国税局批准,方可列入退税的企业范围。

  2、获得按季、按月退税款资格的企业,其预退税款由市地国税局代省国税局审核办理,但各地按季,按月核批预退的税款要严格控制在全年应退税款的限额之内。同时各地要将预退税款的批件抄报省国税局备查。

  3、获得按季、按月预退税款资格的企业和未获得预退税款的企业,其年度应退税款的审批原则上均由省以上国税机构办理,但对年应退税额在1 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企业,可由市、地国税局代省国税局审批,并上报备查。年退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经省以上国税机构批准后可办理年度退税手续。

  六、报批手续

  1、企业中请退税时应向主管涉外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审批表》(式样附后),同时附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完税凭证复印件,经主管涉外税务机关审核,按前述规定的审批权限,经被授权机关批复后,办理退还税款手续。

  2、各市、地对已被批准办理退税的企业,还要定期的进行抽查,凡发现申报不实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造成多退税的,应将其已退库的税款重新征收入库,同时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建立完善统计上报制度

  1、为正确反映退税情况,各市地要建立退税台帐(格式自定)逐笔记录企业的退税情况。

  2、统计范围既包括市地、国税局代省局审批的部分,又包括省以上国税局审批的部分。

  3、各市、地应于年度终了后50天内将上年度的退税情况汇总上报省国税局。

  八、退税税款的帐务处理

  根据国税发(1994)145号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收到的退税税款,不论属于哪一年度的多缴税款,均应计入收到退税当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营业税超税负问题的处理

  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对外商投资企业多缴纳营业税的有关退税事宜,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15号文件规定及上述补充规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营业税后而多缴的税款,是指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计算实际缴纳的税款超出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及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款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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