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国税一[1995]31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5-06-21
摘要:各市国家税务局应按要求向省国家税务局报送(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报表》(样式附后),全面地反映本地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核定,抵扣和结余情况。《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报表》,每月上报一次,于次月底以前上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5]31号             1995-06-21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各直属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于近期下发了财税[1995]42号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从1995年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5年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这一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管理工作,现就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进行一次全面审查核实

  (一)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真实与否,是做好抵扣的基础。为了做好日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管理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应于7月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年初期初存货的数额和已征税款的计算,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核实,检查采取企业自查自报与税务机关审查相结合的办法,对未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一律不得抵扣。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4]6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工作的通知》(国税明电[1994]86号)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在1994年期初存货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明确检查的重点如下:

  1.下列存货或存货金额不得计入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

  (1)库存的报废物资、库存的残次冷背货物;

  (2)库存货物盘盈的金额;

  (3)受托加工的货物;

  (4)已经销售而购买方尚未提取的货物;

  (5)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流转税新老税制衔接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61号)的规定,销售方1994年销售的按原产品税、增值税、盐税征税的货物所耗用的外购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动力和实际支付的外委加工费。

  2.企业退回1994年以前外购的货物是否冲减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3.工业企业在计算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时,估价入账是否剔除,有无一方面估价入账不剔除,另一方面1994年6月底以前收到1993年购货发票又计算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重复计算估价入账存货已征税款问题;

  4.工业企业存货采用计划核算的,在计算存货已征税款时,是否调整为实际价格;商业企业库存商品,采用销价核算的,其库存商品金额是否减除了商品进销差价;

  5.工业企业期初存货的产成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是否换算外购扣除项目的比例计算了已征税款,有无按账面金额直接乘扣除率计算已征税款问题发生;

  6.商业企业代销的商品,是否作为本单位的库存,计提了已征税款;

  7.商业企业是否将应在“经营费用”科目列支的运输费、保险费、仓储费、手续费等费用列入库存商品的存货金额,计提了己征税款。

  (三)对企业自报自查并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做为今后5年抵扣已征税款的依据,一般不再变动。以后对企业自己发现和税务机关检查中发现问题,需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进行调整的,只准调减,不准调增。

  (四)纳税人应提高自报自查的自觉性,严格对照有关文件.把期初存货的金额和据此计算的已征税款搞准;主管税务机关,应提高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重新审查核实工作的认识,严格把好对纳税人自报自查结果进行审查核实这一关。发现纳税人在自报自查中弄虚做假的,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罚,并停止其期初已征税款抵扣权。待纳税人按税务机关要求将期韧存货已征税款底数搞实后,方可准许按规定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但停止抵扣期间,按规定应抵扣的税款不得结转下期再行抵扣。

  二、对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实行规范化管理

  为了全面地记载和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核实、调整、抵扣情况,使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省国家税务局将统一印制下发《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管理手册》,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实行系统管理,各地应在此基础上逐步进行微机管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将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将核实后的1994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数、1995年年初余额数,按《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管理手册》使用规定如实填写《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核查汇总表》,以备主管税务机关审查。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应在上面签署意见,做为今后各期按比例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依据。

  (二)对今后纳税人自己发现和税务机关检查中发现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仍存在问题,需进行调整的,应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管理手册》使用规定随时填写《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稽征检查调整表》,但对1995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数,在《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汇总表》的基础上,只准调减,不准调增。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按第三条第(二)款第1项规定比例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时,应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己征税款管理手册》规定,填写《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报扣申报抵后审核(登记)表》,随纳税申报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抵扣;在按第三条第(二)款第2、第3项规定比例申报抵扣时,应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管理手册》规定,填写《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调整抵扣申报(审批)表》,上报市、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四)《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管理手册》,是增值税一般税人按比例申报或调整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必备资料,也是税务机关稽核检查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加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管理的重要手段,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要求使用和保管,对违反使用规定的,将取消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权。

  三、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从1995年起5年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每年的平均抵扣比例为增值税一般纳人1995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20%。

  (一)为保证增值税收入,掌握收入进度情况,按照财税字[1995]42号文件,抵扣比例可在平均比例5%的幅度内上下浮动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比例实行分级管理。一般纳税人按年抵扣15%的比例依《手册》使用的规定,按月填写《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申报审核(登记)表》,随纳税申报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抵扣;对年抵扣比例在15%-20%的,报市国税局审批;对抵扣比例在20%-25%的,报省国税局审批。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实行按月申报审核抵扣与按年调整抵扣相结合的办法,每月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不得少于1995年年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1.25%(15%÷12个月),当年应抵扣的其余部分采取年度调整抵扣的办法。具体管理权限和操作程序规定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年抵扣比例15%的部分,可按月依1.25%的抵扣比例,填写《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申报审核(登记)表》,在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抵扣。

  2.纳税人年抵扣比例高于15%低于20%的部分,可于每年第3季度末,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抵扣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增值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调整抵扣申报(审批)表》,报经市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市国家税务局根据纳税人1-3季度上缴增值税的情况和本地区的收入进度做出抵扣的审批决定。但对年调整抵扣额40万元以上的,要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3.纳税人超额完成县(区)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以往税收上缴情况和当年税收计划核定的增值税上缴任务,或上缴增值税比上年增长比例较大的,可于第4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年度抵扣比例在20%基础上上浮5%的申请,并填写《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申请(审批)表》,经市国税局审核后,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时,应按税务机关批准的抵扣比例和期限,计算本期抵扣税额,从“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中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中抵扣。对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或不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比例,擅自将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中抵扣的,一经查出,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不得再计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中。

  (四)实行“先征后退”和“先征后返”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一律按年20%的比例分月抵扣期初存货己征税款,其抵扣比例不再实行上下浮动。

  (五)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以集团公司为纳税人确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比例,年抵扣比例确定为20%,其所属各单位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不在当地确定抵扣,也不得填入《电力企业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统计表》。

  (六)免征增值税的货物,以及采用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不得抵扣其存货中的进项税额。

  (七)国家储备物资已征税款的抵扣不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待国家储备物资调出销售时,按实抵扣其调出销售货物的已征税款。

  四、做好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新旧抵扣办法的衔接工作

  (一)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从1995年1月1日起5年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办法后,其计算抵扣的依据为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余额。1995年1-6月份按原动用办法审批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包括上年结转审批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同期按比例申报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额度内抵顶;不足抵顶的,抵顶下期。

  (二)从1995年7月份起,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年抵扣比例15%的限度内按月申报审核抵扣,并按规定使用和保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管理手册》。

  五、各市国家税务局应按要求向省国家税务局报送(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报表》(样式附后),全面地反映本地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核定,抵扣和结余情况。《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报表》,每月上报一次,于次月底以前上报。

  六、本通知执行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计算和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1994]19号)规定的按季度抵扣动用部分已征税款的办法停止执行。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货已征税款管理手册)另行发放。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报表(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1995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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