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发[2011]7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12-30
摘要:鼓励区内大型整车企业和骨干零部件企业向服务领域延伸,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汽车服务企业,完善汽车行业服务体系,以品牌营销为主体,大力发展研发、采购、现代物流、汽车金融、信息服务和商务服务,实现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桂政发[2011]74号      2011-12-30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桂政发〔2008〕35号)实施以来,全区大多数市、县认真贯彻执行,研究制定了地方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或办法,积极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为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奠定了基础。根据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2011年地方试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2012年汇总编制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12年起在全区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重要意义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对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规范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到本地区、本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不留空白,不影响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增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坚持的原则。

  1.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与布局战略性调整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2.单独编报,相互衔接。单独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同时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的相互衔接。

  3.分级管理,分级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

  4.大力推进,因地制宜。自治区本级、各市、各县根据实际情况大力推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

  自治区本级从2012年起在自治区直属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全面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并汇总编制、报送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各市在2011年加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的基础上,从2012年起正式编制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并汇总报送本地区(含市本级和所辖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各县(市)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时间,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已经开展此项工作的县(市)将编制的县(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所在市汇总。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范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下同)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利润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国家的利润。

  2.股利、股息收入。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3.产权转让收入。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4.清算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其他收入。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预算调入收入,上级财政补助收入等。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范围。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其他支出。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宏观经济政策、产业发展和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的需要以及特定用途,统筹安排确定。

  按照“取之于企业,用之于企业”的原则,从企业收取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原则上用于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

  (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依法按时收取,具体办法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四、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范围和比例

  (一)收缴范围。

  自治区本级从2012年起将自治区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全部纳入国有资本收益收缴范围。

  各市、县国有资本收益收缴范围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其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

  (二)收缴比例。

  1.国有独资企业按照净利润的一定比例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从2012年起,自治区本级国有独资企业按照不低于净利润基数(合并净利润扣除少数股东损益、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余额)的10%上缴国有资本收益,自治区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各年度的具体上缴比例,由财政部门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后提出方案,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各市、县国有独资企业上缴比例,由各级财政部门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在综合考虑本级重大项目投入、企业承受能力和企业发展目标等因素的基础上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并实行全额上缴。

  3.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实行全额上缴。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二)各级财政部门商同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所属)企业的预算,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各级财政部门按《财政部关于做好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编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1〕441号)要求,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送本地区汇总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预算单位负责组织监管(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及时、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预算单位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报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按照预算安排的项目使用资金,不得挪用,并依法接受监督。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四)年度终了后,企业向预算单位报告上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单位向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财政部门按要求编制上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并报上一级财政部门汇总。

  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职责分工

  (一)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及其他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二)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预算编制办法;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编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报表,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复核并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和拨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三)各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订本系统和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编制本系统和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系统和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组织监管(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并进行绩效考核;报送本系统和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编报本系统和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告本系统和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四)各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的主要职责是:据实申报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情况和支出项目计划;按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

  八、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推进此项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协调,上下联动,主动会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预算单位,改进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不断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各预算单位和有关企业要认真执行中央、自治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积极配合,强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和考核,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顺利实施。

  (二)为支持微利国有企业加快发展,自治区本级国有独资企业年净利润不足100万元人民币的,从2012年起免缴当年按规定应上缴国家的利润。在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时,对教育、文化、水利等预算单位所属国有企业,在其缴纳的国有资本收益范围内进行重点支持。自治区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确定各年度纳入预算编制的企业名单和具体预算编制事项。

  (三)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国有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人大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我区有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规定与本意见不符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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