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发[2004]10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7-12
摘要:中央企业及其与地方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对其他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核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4]103号           2004-07-12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

  取消和下放部分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原则的重要举措。各级国税机关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认真做好对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政策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对按规定取消审批的企业所得税项目,要做好日常评估分析,注重事后检查和监督。对下放审批管理权的企业所得税项目,要按照“严格审批、规范管理、权责对称、公开透明”的要求,本着简化程序、有利于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有利于优化税收服务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规范审核审批工作。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管理

  取消核定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后,对实行查账征收及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具体执行标准,统一确定为分季预缴。

  三、关于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

  中央企业及其与地方企业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对其他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核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

  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了审批权限的,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审批。法律和行政法规未规定审批权限的,中央级企业的减免税,属于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其他企业所得税减免的审批权限由各市国家税务局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精神和要求确定具体的审批权限。

  各地对改革后的情况要及时跟踪调查,并将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报告省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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